在社会上也比较普遍,
有些小家小户也有一起一起。
此外,还有蓄养外室(称为“外妇”、“别宅妇”)的风气,
也就是不居于主家的妾,
唐玄宗时曾多次下诏禁止置“别宅妇”,
并将官员们的“别宅妇”没入宫中作为惩戒,可见风气之盛。
此外,唐朝又盛行妓乐,贵族富户家中大多蓄养歌舞家妓,
也称作“女乐”、“歌舞人”、“音声人”等,供主人娱乐玩赏。
白居易“莫养瘦马驹,莫教小妓女”的诗句,
其实说的正是这种家妓。
王公贵族之家姬妾、家妓常有数百人之多。
在姬妾中,身份最高的是媵。
按古义说,媵是从嫁之意,
后代常将媵、妾合称,并无十分严格的界限。
在唐代,从法律、制度上说,媵、妾是有一定区别的。
媵是正弃之外名分较高的侧室,但这种名分只限于王公贵族中。
唐制规定:
亲王等可以有媵十人,
二品官媵八人,
三品及国公媵六人,
四品媵四人,
五品媵三人。
这些媵各有品级、名位,此外就都算作妾了。
媵与妾在法律上量刑也有等级分别。
一般人家没有媵的名位,正弃之外就是妾。
妾在唐朝也称作“下妻”、“小妾”、“侧室”等。
媵、妾与主人都有配偶名分,但不是正式婚配,
“普通买卖”,与娶妻“等数相悬”,不可同论。
唐人多称买妾而不称娶妻,
家中有妾而无妻则仍称未婚,
从这些习惯中可以看出妾和主人并没有正式的婚姻关系。
唐律严格规定不准以妾为妻,
在实际生活中,以妾为妻也是要受谴责的。
杜佑家是名门大族,他一生名声都不错,
唯独晚年以妾为妻,受到士林指责。
法律也严禁以妾为妻,
因为“妾乃贱流”,
妾原则上须以良人为之。
至于常和妾合称为“姬妾”、“妓妾”中的姬侍、家妓等,
她们没有配偶的名分,
比妾的地位还要低,与婢同类,
只是她们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,
而是做主人的内宠和歌舞人而已,
同时,当然有义务供主人发泄性欲。
有名分的妾和无名分的姬侍、家妓在日常生活中的礼节、待遇也是不同的。
例如,柳公绰曾纳一女子,
同僚们和他开玩笑,要这个女子出来让大家看看,
柳说:“士有一起一起,以主中馈,备洒扫。公绰买妾,非妓也。”
这说明,妾是主人的配偶,不能随意让人观赏;
而家妓之辈不仅是主人的玩物,也可供客人娱乐,
如侍酒,甚至在主人支使下供客人作枕席之欢
这种事在唐人记载中很多。
如白居易在裴侍中府中夜宴,
就有“九烛台前十二妾,主人留醉任欢娱”之句。
这些姬妾,大多出身卑微,
由买卖、赠送、转让而来,有的甚至是被强夺来的。
例如,宁王李宪家有宠妓数十人,
又看中了邻近卖饼人的妻子,
硬给卖饼人塞了点钱,把他的妻子强夺进府。
一年以后,宁王问她:还记得饼师否?
她默然不语。
宁王召见饼师,让他们夫妻相见,
当时座上客人无不为之凄然,
宁王命文士们赋诗吟咏此事,
随后就让她与丈夫回家了。
这件事还被后人传为佳话,
其实,可能宁王把饼师之妻玩厌了,
在这种情况下发了点“善心”而已。
有些事就更惨了,
例如庐江王李瑷看中了商人之妻亭亭,
竟然杀害其夫,把她纳为姬妾。
这些女人进入豪门后,
生活一般是比较优裕甚至奢侈的,
但是,她们永远是贱民,
即使生了儿子,也不被当作家庭正式成员看待,
正如元稹为妾所写的墓志铭中所云:
她们在家中“闺衽不得专妒于其夫,使令不得专命于其下”,
又“不得以尊卑长幼之序加于人”。
她们还常被主人的正妻妒忌,安危不保。
例如李训有一起,
娶妻以后已把她转卖出去,
换了好几个主人,
但李妻得病后,
无端地怀疑是妾厌祷所致,把她抓回来毒打,
这个其实在不堪忍受,最后投井而死。
还有,严挺之宠爱一个叫玄英的妾,
正室裴氏及儿子严武很妒忌,
严武趁玄英熟睡时,用铁锤击碎其头
,严挺之还对儿子的“勇气”赞叹不已。
这一类姬妾被主人任意残害的事并不少见。
唐代还有主人死前硬要爱妾殉葬的事。
她们是主人的财物,当然会被任意买卖、转让或被更有权势者夺走,
完全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。
唐诗中有不少专咏“爱妾换马”的诗,还认为这是豪侠之举。
传奇《韦鲍二生传》中说的就是唐文宗开成年间,
鲍生在途中用歌姬换得一匹好马的故事,
在时人眼中,女人与畜相等,爱妾与良马同价。
贯休的《轻薄篇》诗还说到少年赌徒“一掷赌却如花妾”,
姬妾又成了赌注。
至于主人将姬妾赠送友人的事更是史不绝书了。
有些人的姬妾往往被有权势者所夺,
如韩翊的爱妾柳氏本来是好友李生的爱姬,
才艳俱绝,慕翊之才,
李生知其意,将柳氏赠韩,两人情爱甚笃。
安禄山叛乱后,在兵荒马乱中柳氏为藩将所夺,
后韩翊遣人寻访柳氏,并写了一首《章台柳》带去:
章台柳,章台柳,昔日青青今在否?
纵使长条似旧垂,也应攀折他人手。
柳氏见词,不胜呜咽,复词《杨柳枝》云:
杨柳枝,芳菲节,所恨年年赠离别。
一叶随风忽报秋,纵使君来岂堪折。
这件事遂以《章台柳》的名诗而为后人传颂不已。
还有,赵嘏的爱妾被浙帅夺去,
赵生登第后,浙帅又把这爱妾送还给他,
不料二人在路上相遇时,
这位多情女子竟抱住赵生恸哭着而死。
乔知之宠姬碧玉,被当时的权贵武三思强夺去,
乔思念不已,暗中寄诗给她,
她读诗后伤感哀怨,竟投井而死。
另外,唐代还有主人死后,
子孙争卖其姬妾以换钱财的风气,
李谔的《论妓妾改嫁书》就专门抨击这种作法。
至于比妾社会地位更低的婢,
命运就更凄惨一些。
婢女在当时也称作
“侍妾”、“侍儿”、“使女”、“女奴”、“青衣”、“双鬟”、“小鬟”等。
人们常将奴与婢连在一起,
可见婢即奴,是处于最下贱的地位、供主人任意支配的物品。
唐代私家使用婢女极为普遍,
即使有些小户人家也常有一两个婢女;
至于高门大户,婢女常达几百人之多。
如长安富商邹凤炽嫁女,陪嫁婢女有数百人。
太平公主府中光是穿绮罗的高级侍女就有几百个。
除私家以外,寺院中也广泛使用婢女,很多尼姑、女冠都有婢女驱使,
也有些婢女从事寺院的生产劳动。
武宗毁佛时,查出奴婢15万,其中有几万婢女。
这些婢女的来源,
一是官婢被赏给私家,或陪嫁,或私人赠送、转让;
二是被强掠为婢,或是被俘获的战俘;
三是被出卖或典贴,这是婢女最大的来源;
四是奴婢所生的女儿,被称为“家生气”,她们一生下来就是奴婢,奴婢的子女生生世世为奴婢。
婢女侍候主人,绝对没有人身自由,
她们的命运完全操纵在主人手中,生杀予夺都听婢主人。
遭遇好一些的可以被主人放免为良,自己成家立业,从此摆脱贱民地位。
或是主人念婢辛劳,或是出于宠爱、不忍,或是想做善事以“积德”,
都可能将婢女放为良民。
这种做法是当时的法律所允许的,
法律规定放免必须由家长立手书,
长子以下署名,再经申报官府,方可生效。
有一件当时放免婢女的文书:
盖婢以人生于世,果报不同,贵贱高卑,业缘归异。
上以使下,是先世所配,放伊从良,为后来之善,其婢厶乙多生同处,劢力今时,效纳年幽,放他出离,如鱼得水,任意沉浮,如鸟透笼,翱翔弄翼。
……择选高门,颇为贵室。
后有儿侄,不许干论。
一任从良,荣于世业。
山河为誓,日月证盟。
从以上这一文书看,
所放的是一名较年轻的婢女,不管主人出自什么动机,
但给她以自由,去做良民的妻室,还是比较人道的。
还有《太平广记》卷一一起讲到刘弘敬、范明府在买其时发现有旧日衣冠子女被人掠卖者,便焚券放免,并为之选人,嫁为妻室。
但是,被放从良的婢女只是少数幸运儿,
多数则是终身过着痛苦的奴隶岁月。
她们除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或生产劳动外,
还是主人性发泄的工具。
婢和主人的关系,唐朝和历代大体都一样,
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观念,都承认主人对婢女以及客女
(客女的身份比婢女高,是部曲之女或由婢女放免而成,她们可以被转让,但不能像婢女一样买卖,客女只有豪门大户才有。)、部曲妻的绝对优先占有权。
《唐律疏义》卷二十六明确地说:奸淫自己家部曲妻、客女是无罪的,婢女自然更不用说了。
元稹的“越婢脂肉滑”和无名氏《消失婢榜》中的“内家方妒杀”等很多唐人诗词、著述,都说明在当时人们心目中婢女不仅是劳动力,
而且是主人的玩物。
主人占有婢女,还被认为是风流事,
如许敬宗宠幸母亲的侍妾,武翊皇宠幸婢女薛荔等等。
对于主人的需要,婢女是没有任何拒绝权力的,
但是由于身份微贱,她们又很难得到正式名分,
即使为主人生了子女,也常常得不到承认。
如《霍小玉传》中的霍母是霍王宠婢,
与霸王生了小玉,
霍王死后,兄弟们根本不承认她们,把她们赶出府去,
小玉只得做了妓女。
《全唐文》卷九八二中有一件案子的判文:
女子阿刘之母是蒋恭绰的婢女,
她和主人怀了阿刘后被嫁出去,
蒋死后,婢嫂不承认阿刘是蒋家后裔,让她当婢女,
阿刘不服,上诉官府,结果败诉,还得做婢女。
有的婢女已经嫁人,但还继续被主人所占有,
如沈询镇潞州时,宠爱一起女,
夫人妒忌,把她许配给家人归秦,
但沈询还继续占有她,归秦渐恨,竟伺机杀了沈询。
婢女们还常常被几个男主人同时占有,
如许敬宗宠爱一个婢女,妻子许昂也与之通奸;
女奴却要受到主人宠爱,主人的四个儿子也都要染指。
婢女在这种性关系的紊乱交织中,往往无所适从,
甚至招来杀身之祸,成为性角逐的牺牲品。
主人对婢女的宠爱或一时的玩弄,
常使她们成为主妇妒忌和迫害的对象。
所以她们往往在被迫做了主人发泄性欲的工具后,
又成了主妇案砧上的鱼肉。
例如梁仁裕曾幸一起,
婢女被梁妻李氏捆绑毒打,婢女号呼惨叫:
“在下卑贱,势不自由,娘子锁项,苦毒何甚!”
最后竟被折磨致死。
范略幸一起,妻任氏以刀截其耳鼻。
李元澄妻子病死,其母疑心是李先前所幸婢女厌咒所害,
婢早已转卖他人,其母竟使人捕而捶之致死。
虐杀婢女的事在包括唐代在内的封建社会实在太多了。
虽然法律规定杀奴婢是犯法的,
但与杀良民量刑却不一样,
只是“杖一百”或“徒一年”,不需抵命。
至于一些权贵豪门,法约束不了他们,
就更视婢女的生命如草芥。
例如骁卫将军张直方生性暴戾,对奴婢稍有过失就杀。
房孺复妻崔氏一夕就杖杀侍女两人,埋于雪中。
韦皋做了高官后,将岳丈家当年对自己无礼的婢仆全部杖杀,投入蜀江。